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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委員將住房公積金收益歸還繳納者個人



??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張泓銘再次提交提案呼籲在新一輪《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中,“維護住房公積金的個人財產權,將住房公積金收益歸於公積金繳交者個人。”

這一建議呼籲瞭8年,3次提交提案,要求國務院辦公廳和住建部、財政部在修訂《條例》時,切實維護民眾在住房公積金上的合法權益。他的質疑指向的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一條明顯的邏輯矛盾,即住房公積金作為個人財產,但是不能被隨便動用。

《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與此同時,該《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張泓銘認為第二十九條與第三條相抵觸。“既然稱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那由此派生的增值收益餘額理當屬於職工個人,不能歸於財政用於建設城市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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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這樣矛盾的規定為日後漠視住房公積金收益權埋下瞭伏筆。”張泓銘介紹,2007年,財政部等部門發佈的關於廉租住房的兩個文件中又規定,廉租房保障

資金來源首先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必要費用後的全部餘額,並規定該餘額要先收歸財政。“這是借住房保障的公益目的,部分抹殺瞭住房公積金的個人財產

權,坐實瞭對於住房公積金個人收益權的全部占有。”對於這一做法的合法性,張泓銘表示質疑,“住房公積金屬於私人資金的集合,目前由政府所掌控的管理權應

視為人民委托代理,政府如將其作為財政資源使用十分不妥。”

面對張泓銘的質疑,不乏辯解之詞。主要有兩方面的說法:

一種說辭認為政府管理住房公積金和銀行吸收儲戶存款、給儲戶利息後盈餘部分歸銀行一樣。也有人認為,住房公積金沉淀甚多,向住房保障傾斜也無不可。





張泓銘認為這種辯解把政府管理比照銀行經營,是一種誤導:在管理目的上,銀行要盈利,而政府是公益的;在接受管理的意願上,居民銀行存款出於自願,而住房

公積金具有強制性;在管理投資上,銀行經營要投入資本金,而政府管理住房公積金不需要;在管理支出上,銀行存款利息是商業利息,而住房公積金存款利息低於

銀行。“把政府公益性管理混同於商業銀行,是一個極大的誤解。”

還有一種說法認為國傢對住房公積金的收益實行免稅政策,這是國傢的投入。既然國傢投入瞭,就要得到回報,就可以將住房公積金收益餘額收歸財政。

張泓銘說,“一個較小的稅收優惠要獲取全部個人的收益權,更顯得不對等。如果財政一定想有所取的話,隻能對住房公積金的個人收益收取額定所得稅,而非全部的收益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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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sy.house.sina.com.cn/news/2015-03-16/082259830293090641365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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